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53号罪犯杨兰芹,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平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兰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将罪犯杨兰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兰芹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兰芹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兰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