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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613号

连某与姜某、姜拴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某,姜某,姜拴紧,上蔡县百尺乡单庄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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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法定代理人连仲瑾,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姜拴紧,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连之姜某父。被执行人上蔡县百尺乡单庄小学。法定代表人单占芳,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少民初字第114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姜某、姜拴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拴紧有车辆可供执行,车牌号为豫Q×××××。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姜拴紧所有的、车牌号为QD26**起亚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