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4行初35号原告张克家,男,住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冯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中学。法定代表人黄勤笙,校长。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克云,主任。
原告张克家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
原告张克家诉称:原告系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X村民,在本村大坝承包基本农田种植水稻,以务农为生。2014年12月,村民委员会通知原告领土地补偿款存折。原告认为自己并没有接任何通知,也没有看见任何征收土地文件,故拒绝领取该存折。2015年2月10日,宋旗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带领民警、穿迷彩制服的人员等十几人不顾原告等村民阻拦,肆无忌惮地强行开着挖掘机在农田上开挖推土,破坏农田,村民拍照录像被强行没收手机。土地被部分破坏后因村民强烈阻止,上述人员才离开。之后,上述人员断断续续开着挖机破坏土地。2015年5月7日,张坪中学校长黄勤笙、张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克云等带领三十几个身穿黑制服、手拿胶警棍的人又来大肆开挖、破坏土地。2015年5月11日,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开着浩荡的车队,带领一百多个身穿黑制服���手拿胶警棍的人来到大坝土地上直冲村民家中打伤村民五人。相关人员强制平整土地的行为一直未停止。后村民向贵州省信访中心信访,2015年7月后张坪中学等单位才停止对大坝的耕地违法开挖破坏。在信访过程中,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原告,其没有相应的土地预征工作,宋旗镇人民政府也答复自己不存在暴力手段违法征地的行为。在信访无法确定谁是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原告只能以宋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宋旗镇人民政府才向法院提供《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中学薄弱改造建设项目场平行动工作方案》,以证明对土地暴力场平的组织者、实施者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查后未开庭审理,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逃避责任一直拒不承认系自己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一直无法确定行政责任主体,维权无门。因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故原告列安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经审理查明:对原告承包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原告认为应当以安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维护原告权利。
本院认为:《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区设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贵州省开发区条例》是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职权,故本案中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备���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拒不同意变更被告后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克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克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帮 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
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