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彦坤,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1999年11月2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2月8日因从互联网上下载法轮功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彦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彦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暑假的一天,被告人吕彦坤伙同伍某(另案处理)到济源市九里沟景区游玩,在景区通往半山“禅堂”的路上,张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法轮功不干胶标语十余条。(二)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吕彦坤伙同伍某徒步在从济源火车站至山西磨滩的铁路线上行走,二人在铁路沿线两侧的护坡及水泥标示牌上用红色自喷漆喷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样的法轮功标语五条。(三)2013年秋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吕彦坤伙同伍某骑摩托车从济源市五龙口出发,在通往山西的207国道两侧的护坡、大石块上用红色的自喷漆喷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样的法轮功标语两条。(四)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彦坤伙同伍某、李某甲(另案处理)骑两辆摩托车前往承留镇南山大沟河附近,在环山公路两侧的护坡、大石头以及桥梁护栏上喷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样的法轮功标语三条。(五)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吕彦坤从郑州众鑫通讯公司购买50部联想A66手机,安装法轮功“反宣”软件,然后贩卖给济源其他法轮功分子,大肆拨打法轮功反动电话。经查实,该批次50个手机串号中有三个与尹利波家中使用的“反宣”手机串号一致,另有四个与伍某家中使用的“反宣”手机串号一致。经检验,该七部手机共拨打“反宣”电话2****次。(六)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吕彦坤到云南昆明普洱市,在思茅区市区及周边公路沿线利用红色自喷漆喷涂大型法轮功反宣标语23条,张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不干胶宣传标语22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吕彦坤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彦坤辩称其没有宣传过法轮功,买手机但没有安装法轮功相关软件,也不是为了宣传法轮功。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吕彦坤从郑州众鑫通讯公司购买50部联想A66手机,安装法轮功宣传软件后贩卖给济源其他法轮功人员,用于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经查实,该批次手机串号中有3部与尹利波(另案处理)家中使用的法轮功宣传手机串号一致,另有4部与伍某(另案处理)家中使用的法轮功宣传手机串号一致。经统计,该7部手机共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2****次。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吕彦坤窜至云南昆明普洱市,在思茅区市区及周边公路沿线利用红色自喷漆喷涂法轮功反宣标语22条,张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不干胶宣传标语23条。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吕彦坤购买手机用于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证据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在尹利波住处当场扣押正在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手机3部,在李某甲住处扣押正在拨打法轮功宣传手机4部。2、郑州众鑫通讯出库单及吕彦坤手机照片,证实2014年1月8日,郑州众鑫通讯向吕彦坤出售50部手机。其中3部与从尹利波处查扣的手机串号相同,4部手机串号与从伍某、李某甲住处查扣的相同。3、济源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吕彦坤、尹利波等人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利用手机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数量统计说明及统计表,证实伍某、李某甲持有的手机中来源于吕彦坤的4部手机共有14330条拨打记录,尹利波持有的手机中来源于吕彦坤的3部手机共有6456条拨打记录。4、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郑州众鑫通讯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吕彦坤2014年1月8日购买50部联想A66型号手机,通过次晨达物流公司发货至济源。(2)证人陈某甲(济源市阿坤货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郑州众鑫通讯出库单的货物收货时间为2014年1月9日12时57分,收货人为“吕彦坤”。(3)证人伍某的供述,证实其家中被搜查出来的能够自动拨打法轮功宣传的手机来源于吕彦坤。(4)证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吕彦坤是个法轮功痴迷分子,曾在云南、河南等多地进行活动,其丈夫伍某先后两次从吕彦坤夫妇处购买8部法轮功“反宣”手机,所有的手机买回来时自动拨打软件都是已经装好的,每部价格大概三百多元。(二)关于吕彦坤在云南省普洱市喷涂、张贴法轮功标语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2013年12月16日16时13分接到马良电话报警称,在佛连山寺庙后面去倚象镇下寨村田房的公路边护栏石墩上发现写有“法轮大法好”的红色标语;2014年1月24日10时15分接到吴某电话报称,在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大树脚旁施工工地石头上发现写有“法轮大法好”的红色标语。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一瓶自喷漆罐体,在罐体上提取一枚指纹,经比对系吕彦坤右手中指所留。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元旦前后,吕彦坤电话告诉其他当时在云南思茅,去给一个济源籍的“功友”家的小姑娘看病。(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4日8时许,其在普洱市思茅区滨河路大树脚旁施工工地石头上看到了“法轮大法好”的标语,应该是用红色自喷漆喷上去,很远都能看得到,2014年1月23日没有看到该标语。(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早上10时30分许,其在天都公司--八十号仓库岔路口发现粘贴有5处上面写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标语,17日下午1时许下班时还没有。(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3日下午18时下班后,其看到石龙路岔菜园新村路边围墙上有几个好像用红色油漆写的大字,具体内容没有注意,其下午16时许好像没看到。(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早上10时许,其看见鱼乐湾农家乐的牌子上贴着一张法轮功的帖子,内容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8日或9日的14时到16时期间,其在家中看见在村口竹子边停着一辆白色的车,有一个男的坐在驾驶座的位置,另外三个男的站在写有标语的前排水沟边,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瓶自喷漆,一会开着车朝思茅方向走了。标语是用红色自喷漆写的,内容是“法轮大法好”字样。李某丁应该也知道该情况。(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3日12时许,其在自家的田里挖地,从佛莲山方向开来一辆小车,开到田房组路边的挡墙上时,从车上下来一个男人在挡墙上写了字,具体什么字其没看清楚,几天后路过时看见挡板上用红色的油漆写着“法轮大法好”的字样。该男子50岁左右,高165厘米左右,中等身材。(8)证人唐某、李某戊、范某、李某己和的证言,证实小学校岔路口挡墙上喷涂着一些红色的字,上面写着“法轮大法好”等字样。(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7时许,其看见在老213线2710界碑的碑牌上有了“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几个字,不知道何时贴上去的。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方位图并拍照、提取相关物证。4、鉴定意见(1)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在云南提取的法轮功宣传标语共43条和吕彦坤书写思想汇报等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2)(普)公(刑)检(手)字(2014)01号手印检验意见书,证实在喷漆空罐上提取的红色指印与吕彦坤的右手中指指印同一。5、被告人吕彦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3年12月份去普洱给一个叫张楚晨的小姑娘看病,待了大约半个月左右。其三次来过济源,第一次是2008年左右想来济源做点生意,第二次是2014年8月份其来济源找其儿子,本案是第三次来济源。其在新密监狱服刑时认识原胜军,王冬玲是原胜军的爱人,通过王冬玲认识了尹利波,王冬玲、尹利波不练法轮功。通过法轮功学员认识伍某,后通过伍某认识李某甲。否认从郑州“众鑫通讯公司”购买过一批联想A66手机,否认从济源“次晨达”物流公司取过一批手机,否认向伍某等人提供过智能手机宣传法轮功,否认利用电话拨打法轮功反动宣传活动,否认同伍某、李某甲夫妇一起做过违法的事,否认在济源喷涂过法轮功宣传标语,否认在云南普洱干过法轮功方面的违法事情,称指纹和笔迹鉴不是自己的,现已不练法轮功。(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吕彦坤在济源市张贴、喷涂标语的证据1、证人伍某的供述,证实其和吕彦坤一起在济源多地喷涂、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具体同指控事实。2、证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丈夫伍某多次和吕彦坤外出,听伍某说喷涂了标语,三人还一起到济源市南山大沟河附近喷涂了标语,另有一次吕彦坤站在标语旁让伍某给他照相留影,后来把照片放到他的网络空间里面,标语内容为“法轮大法好”。3、济源市思礼镇综治办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指控的地点发现过法轮功标语。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伍某、李某甲辨认出喷涂标语的现场。5、被告人吕彦坤QQ空间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内容为在一块大石头上喷涂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标语。6、被告人吕彦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否认实施上述行为。(四)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吕彦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证明,证实吕彦坤于2015年1月5日在济源市图书馆北侧的停车场内被抓获。3、济源市公安局国保及反恐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甲、伍某协助下抓获吕彦坤。4、前科材料,证实吕彦坤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彦坤曾因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受过刑事处罚,屡教不改,又向其他法轮功人员提供安装有自动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软件的手机,让他人对外宣传法轮功,并流窜作案,采取喷涂、张贴标语的方式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彦坤购买手机并安装自动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软件后交给其他法轮功人员用于对外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以及吕彦坤在云南普洱市思茅区喷涂、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的犯罪事实,有伍某、何某、陈某甲等证人证言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出库单、手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彦坤在济源市张贴、喷涂法轮功标语的事实,虽然有伍某的指证,并且部分指证也得到了李某甲的印证,但考虑到伍某、李某甲系夫妻关系,指证时二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在没有客观、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的证明效力有限。至于伍某、李某甲对现场和标语的指认及辨认,由于标语喷涂在公共开放场所,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标语系吕彦坤喷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吕彦坤在济源市参与实施了喷涂、张贴法轮功标语的行为。综上,吕彦坤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彦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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