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366号罪犯申佰华,男,生于1980年11月22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2000)资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佰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04年1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2008年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2011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申佰华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申佰华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佰华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佰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佰华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一六年月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