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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民初969号

尤德文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尤文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德文,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民委员会,尤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民初969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尤德文,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秦双滨,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负责人雷长德,村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刘宝昌,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人尤文学,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尤德文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八村委会)、第三人尤文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德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双滨,被告二八村委会的负责人雷长德及委托代理人刘宝昌,第三人尤文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德文诉称:2006年4月10日,当时系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的负责人刘长德用广播喇叭对村民说,在奋斗屯村民中公开招标栽树,即在屯西公路两侧补栽树苗,谁栽小树,连同大树一块包给谁。结果原告及案外人王喜成中标,原告承包了屯公路西侧的树木,王喜成承包了屯公路东侧树木,当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之后原告精心栽培,选树苗、挖坑、浇水,全身心去护理、维护树木。2010年刘长德不再当负责人,由其儿子刘宝昌接替。2011年12月30日刘宝昌未经原告允许,首先违约,将原告承包的树木擅自发包转卖尤文学。原告得知此事多次找被告协商,一直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2、确认被告擅自转让尤文学的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二八村委会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和原告没有合同。2011年被告和第三人尤文学签订了合同,将奋斗屯东西两侧原有树地里面的大树450棵卖给了尤文学,共计卖了25000元,不包括尤德文栽的小树。原告尤德文在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西侧栽树属实,具体数量不清楚。2006年村上有栽树任务,村上就让原告在大树空补的树苗,栽的小树苗归他,大树苗没说给他,刘长德没有在广播喇叭里向村民宣传栽小树给大树的事情。当时王喜成在村东侧栽小树,后来村里将东西两侧大树卖掉时王喜成没有意见。第三人尤文学辩称: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12月31日第三人与村上签了合同,村上还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花25000元购买二八村奋斗屯公路两侧共计450棵大树,现在大树还没砍伐。原告尤德文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实,2006年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植树造林,村干部刘长德招标,用广播喇叭喊话,有栽树的,谁栽小树道两边的大树归谁。证据二、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实,2006年春天,他上尤德文家串门,他们听到村上刘长德广播喇叭说,补上大树的空,栽小树就给道两边的大树。他们合计后就给原告张罗钱雇人,在奋斗屯公路两侧栽小树,栽多少棵、成活率多少他不知道。证据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实,2006年,当时奋斗屯负责人刘长德主张栽小树给大树,他听到了刘长德在广播嗽叭里喊的,谁栽归谁。经质证,被告二八村委会对三份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不属实,因为当时奋斗屯没有广播,到现在都没有。第三人尤文学称没有听过刘长德用广播喊过话,要是听过就不会买树。被告二八村委会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实,2011年二八村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奋斗屯两侧的树卖掉,但是没说是大树还是小树,卖的好像是2万元,当时钱是奋斗屯单独收的。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二八村委会称当时村民会议卖了450棵是大树,是冯某某记录的。第三人尤文学称他买树花2.5万,买的是大树,不包括小树。证据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实,2001年她是计生专干,2003年她把工作转给郭雅丽,当时开会会议精神由她传达给郭雅丽,再由郭雅丽在村上进行宣传,当时郭雅丽向她提出奋斗村没有广播。她不记得是什么时间奋斗村没有广播了。经质证,原告称2010年广播已经没有了,原告猜是被村上刘长德家卖了。被告二八村委会无异议。第三人尤文学不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三、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实,村政府没有解体时有喇叭,后来听别人说喇叭安到村长家,就没有见过了,也没听过广播喇叭喊话的事,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经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第三人尤文学为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非经营性收据、树木买卖协议书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各1份。证明第三人花25000元购买村上450棵大树,与原告尤德文无关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树木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村委会未经树木承包人原告同意,擅自转卖,村上写的450棵树,没说是大树还是小树;对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有异议,一是复印件,二是对参加会议代表人是否有代表资格有异议,村民代表应超过三分之二,会议提供的记录只是议事,并非决案,会议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二八村委会无异议,称450棵树指的是大树。

原告尤德文提供的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人王某某证实谁栽树归谁,与被告认可将原告栽种树木归其所有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卖树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人黄某某不记得是什么时间奋斗村没有广播,其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周某某系听别人说广播喇叭安到村长家,同时无法说明具体时间,对其证言本院不予以采信。第三人尤文学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宣读了对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原负责人刘长德的调查笔录1份。经质证,原告称没有与刘长德签过协议,当时要是不跟他说给大树,他不能栽小树。当时也不是为完成植树造林,而是因为广播后才口头确定的。被告二八村委会无异议。第三人尤文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呼兰区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东西两侧树木空隙大,需要补栽小树,时任奋斗屯屯长的刘长德号召村民补栽小树,并说谁栽小树就归谁。原告尤德文在奋斗屯西侧补栽小树,案外人王喜成在奋斗屯东侧补栽小树。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二八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欲将奋斗屯去付井村路东西两侧剩余近450棵树低价25000元出卖或有高价竞价召标。2011年12月31日,二八村委会与第三人尤文学签订协议,与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奋斗屯去付井村路东西两侧450棵杨树,均为大树,原告尤德文栽的小树并不在出卖范围内。尤德文认为当年刘长德在广播喇叭里喊话,谁栽小树大树也归谁,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2、确认被告擅自转让尤文学的买卖协议无效。争议焦点:刘长德是否承诺过谁栽小树大树归谁?

本院认为:被告二八村委会对原告尤德文在二八镇二八村奋斗屯西侧栽树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同意原告栽种的小树归其所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称当时奋斗屯的负责人刘长德在广播里喊谁栽小树大树归谁,但原告并未与二八村委会签订合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同时案外人王喜成在二八村委会将大树卖与尤文学后至今未提出过异议,也从侧面佐证奋斗屯负责人当年应该只是承诺谁栽小树归谁,并无栽小树给大树的说法。原告要求二八村委会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即要求其栽树一侧的大树也归其所有,无事实依据。被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450棵大树卖与第三人尤文学,第三人也已实际支付了全部买树款25000元,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原树木承包合同及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尤德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尤德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作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