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31号罪犯李兵,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09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8分。2014年、2015年连续二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