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江庆。
被执行人: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鞋都南路139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朝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