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56-2号申请执行人姜宏洋,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负责人袁静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宏洋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威环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存放其处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进行扣划提取,因目前尚不具备提取条件,故该案应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14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可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 静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1002执1456-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宏洋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执145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办理如下事项:按执行标的额32961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存放于你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附:本院(2016)鲁1002执1456-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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