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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恢字第159号

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启秀、刘怀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启秀,刘怀泽,黄文秀,刘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振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范启秀。

被执行人:刘怀泽。

被执行人:黄文秀。

被执行人:刘兴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启秀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郭述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