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