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06335号

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6335号

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金。

委托代理人:刘冉强。

被告:肖明。

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宁晓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宁晓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