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6335号
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金。
委托代理人:刘冉强。
被告:肖明。
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宁晓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宁晓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