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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736号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与周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周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736号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克坚、赵宁璐。

被告:周锋。

被告:XX。

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锋、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31675.49元、违约金9502.65元(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计算)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31675.49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分别从代偿之次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周锋、XX未作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查明。

一、贷款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3年3月6日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

二、放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三、贷款金额:106666.67元。

四、还款期数及是否届满:36期、已届满。

五、担保方式: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共同还款人:被告XX。

七、服务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3年3月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八、代偿日期及金额:2015年10月27日、12月15日、2016年3月31日分别代偿7010.74元、14333.66元、10331.09元,合计31675.49元。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若被告周锋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或违约被银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等情形,被告周锋应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十、利息主张的计算方式: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十一、实现债权费用约定情况:由被告周锋、XX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锋、XX之间签订的《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及被告周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周锋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周锋追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锋归还代偿款项31675.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同时将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的按揭贷款发生在被告周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被告XX作为共同债务人在《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上签字确认,故被告XX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关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活动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3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1675.4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089.72元,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5月2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被告周锋、XX负担322元,由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吉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贾昱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