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167号
原告:安徽晓新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吴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晓新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晓新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晓新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按25%收取56.25元,由原告安徽晓新彩印包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