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春林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启东市。经营者茅志昌,1952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学飞,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春林建材门市部(以下简称春林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东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春林门市部货款1202790元、利息79224元,合计1282014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20510元。因被执行人东瑞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林门市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2524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瑞公司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吕四港石化园公共管廊工程一标段工程款132万元以及启东飞鹤分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东瑞公司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302524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汉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