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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1477号

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时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1477号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169号人才评荐大楼1F。法定代表人祝凤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良宏,系公司员工。被告宋时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时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海无异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代

书记员 范      佳      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