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与本院(2016)川0115执300号案件合并,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土地、厂房均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写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安全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