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执32号

马玉珍与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珍,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珍。被执行人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永。申请执行人马玉珍与被执行人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5]第23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向马玉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186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18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4600.8元,由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马玉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房屋、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4600.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美尔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劳人仲案字[2015]第23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