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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执恢96号

赵文龙与李新博、金建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龙,李新博,金建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龙,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博,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建昌,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巩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博、金建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博、金建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博、金建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博、金建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千六百四十八元一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