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何双发,男,生于1963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明松,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明华,男,生于1975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双发与被执行人何明松、何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300000元及利息债权未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任增全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