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号
申请人:德州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德州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益钢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