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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更365号

罗俊海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365号罪犯罗俊海,男,生于1969年5月28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俊海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2008年4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2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罗俊海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俊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俊海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俊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俊海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一六年月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