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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421执102号

李登贵申请执行唐明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登贵,唐明友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4**执102号申请人李登贵,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唐明友,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登贵与唐明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