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2068号
原告:徐波,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南门街***幢*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潘崇力、张秀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爱军,男,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小区**幢***室。
被告:赵柳娟,女,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吴华军,男,身份证号码:3302241978********,汉族,住仙居县安洲街道炉兴村**号。
原告徐波与被告郑爱军、赵柳娟、吴华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波及被告郑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柳娟、吴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郑爱军、赵柳娟于1993年6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离婚。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爱军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吴军华出具《担保书》一份为被告郑爱军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三年内。借款后被告郑爱军仅支付利息2万元,其他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爱军、赵柳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徐波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已付的2万元)。
二、被告郑爱军、赵柳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徐波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吴华军对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郑爱军、赵柳娟、吴华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徐妙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郭潇奕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