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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刑初181号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6年3月2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9时35分,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在长治市城区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701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两包。经鉴定:含有甲卡西酮等成分的毒品共重52.5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材料、扣押清单、持有毒品照片及称重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姬娇凯

人民陪审员白彦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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