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25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铁,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女。委托代理人祁云昆,男。
上诉人袁铁因换房协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1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铁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以0039210号虚假换房协议变更承租人袁忠信为刘颖的这一具体变更行政行为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袁铁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于2014年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行初字第61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袁铁的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行终字第1412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袁铁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属于重复起诉。对袁铁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袁铁的起诉。袁铁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真相,没有当庭向上诉人出示被上诉人授权下属部门的授权书,却依据东城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虚假审理驳回上诉人起诉。恶意规避拖延立案,超期审理,规避证据,规避实体审理。被上诉人贯穿始终造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进入实体审理、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袁铁就本案其所诉的换房协议,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其所诉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袁铁的起诉。袁铁本案所诉换房协议与其先前所诉换房协议系同一协议,其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故袁铁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铁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袁铁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行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