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100号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熊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建。被告侯录飞。被告孙士立。被告邢台诚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存雪。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建、侯录飞、孙士立、邢台诚信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元,减半收取为4210元,由原告邢台双盛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