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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77号

井海源申请执行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井海源,倪明荣,白天平,白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井海源,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惠泽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倪明荣,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老干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白天平,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长县黑家堡村。被执行人白志强,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长县黑家堡村。申请执行人井海源依据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井海源申请执行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井海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予履行。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井海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请求我院车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井海源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处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