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701-2号
申请执行人:许静,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施庄巷。
被执行人: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黄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彭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担保人: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53、53-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涛所有的位于阜阳开发区聚隆美墅58号、合肥市包河区星隆购物广场3号楼2306室的房产,并查封了担保人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董家街谯郡华府2号楼1单元1703室、603室、703室、1603室(房屋面积均为104.44平方米)的房产四套。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董家街谯郡华府2号楼1单元1703室、603室、703室、1603室(房屋面积均为104.4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