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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122-1号

何强与柯国平、林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强,柯国平,林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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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何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柯国平,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林喜娜,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何强与柯国平、林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柯国平、林喜娜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3月16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郑伟丰

人民陪审员  林 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