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何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柯国平,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林喜娜,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何强与柯国平、林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柯国平、林喜娜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3月16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郑伟丰
人民陪审员 林 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