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恩周,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德州瑞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
法定代表人:宫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吉峰,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恩周,申请执行德州瑞昊木业有限公司、赵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陵县人民法院(2012)陵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吉峰应支付申请人王恩周货款166950元,如不能如期履行,可将诉讼期间查封的德州瑞昊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用于偿还货款。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陵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董风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