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24号
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
被执行人:韩冬。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韩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