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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377号

黄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初23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2377号

原告:黄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雪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在白云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按照离婚协议,被告男方借女方的钱款63.5万,每年须偿还5万元,男方使用该房抵押贷款,贷款本金利息均由男方偿还,现被告没有兑现承诺,未履行离婚协议条款。2013年2月4日被告将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位于白云区集俊街2号1402房)抵押给银行贷款980000元,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承诺该贷款本息均由被告负责偿还,另外被告每年另行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0元,如未按期还银行贷款或支付原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清贷款。被告立下该欠条后,并没有按欠条上的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每年80000元);截止至2016年2月上述贷款仍欠银行本息400000元。综上所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支付生活费和归还借款,原告将个人财产婚前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给被告使用,每年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0元。被告也没有兑现承诺,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提前还清贷款。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故原告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使用原告的房屋抵押贷款,被告承诺每年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0元。从2013年2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现暂时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计算方法如下:80000×3年=240000元)。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抵押原告房屋向银行贷款400000元,利息240000元(从2013年2月4日起计算还清贷款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计算方式见后附)。2.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明确的每年归还借款50000元。(以上借款本息共计69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答辩称:1.我签订欠条是离婚前签订的,贷款也是离婚前的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创业,现在处于亏损状态,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当时是碍于夫妻的情面签订这些东西,约定全部债务由我个人承担,我认为不公平,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1.陈某和黄某自愿离婚。2.婚生子黄某甲归黄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人民币4500元抚养费,直到18周岁止,18岁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用要双方协商决定。3.陈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视的权利,黄某不得加以阻止,探视地点不能离开母亲所处市区。4.奥迪Q5粤A×××××号小汽车归陈某所有,三菱粤A×××××号小汽车归黄某所有。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对外签署的所有欠条和借款,由男方自行偿还,与女方无关。6.以女方名义办理的所有银行信用卡和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须在三年内还完所有信用卡的贷款。7.男方借女方的钱款63.5万元,每年须偿还5万元。8.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2号1402房属于女方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由于男方使用该房抵押贷款,贷款本金利息均由男方偿还,男方保证按时还清本息,否则,女方有权向男方追偿。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63.5万元中有部分为被告借其亲戚的款项及利息,被告已归还借其亲戚的款项,现仍欠其53.5万元。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3年2月4日签下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有借黄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岭南新世界2D15-1402房向银行贷款980000元,每月除还银行月供19200元外,要付黄某每年80000元利息,如不按期还房贷和黄某利息,黄某要求偿还房贷尾款数目时,陈某必须将尾款全额偿还。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均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2号1402房与欠条中涉及的广州市白云区岭南新世界2D15-1402房为同一套房屋。被告陈某自2016年2月起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原告黄某于2016年2月29日、3月30日、4月30日分别向银行偿还18787.46元,并于2016年5月13日全额归还余下贷款本息345303.83元。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提前还款受理回执(全额)、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自愿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协议,2015年10月13日,双方领取离婚证,生效条件成就,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认为该协议不公平,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协议约定被告借原告的钱款63.5万元,每年需偿还5万元,现原告确认该63.5万元中有部分为被告借其亲戚的款项及利息,被告已归还借其亲戚的款项,现仍欠其53.5万元,故欠款数额应确定为53.5万元。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为2015年10月13日,被告按协议约定最迟应在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偿还第一期欠款5万元,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被告应予偿还。另外,该协议约定被告用原告个人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2号1402房抵押贷款的本息均由被告偿还,否则原告有权追偿。因被告自2016年2月起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3月30日、4月30日分别向银行偿还18787.46元,并于2016年5月13日全额归还余下贷款本息345303.83元。根据双方的上述协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401666.21元。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条的约定支付每年利息8万元,三年合计24万元。因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后,双方就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如何偿还及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2号1402房抵押贷款如何处理等问题已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离婚协议书》来确定,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欠款5万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返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401666.21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1848元,被告陈某3502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吴雪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奕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