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徐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张生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建华镇沐浴村。申请执行人张虎军,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徐家沟村。申请执行人李清平,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徐家沟村。被执行人郝建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榆林市靖边县四中街道商化场。申请执行人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郝建伟依据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申请执行郝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郝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建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自愿与被执行人郝建伟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爱伟、李清平、张虎军、张生军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