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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4273号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4273号

原告:张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丁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应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