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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207号

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07号申请人常某某,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常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40元(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抚养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抚养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