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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1605号

王正华诉周宗磊、翟倩、翟瑞、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景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正华,周宗磊,翟倩,翟瑞,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马景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605号

原告:王正华,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生。

被告:周宗磊,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

被告:翟倩,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

被告:翟瑞,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生。

被告: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宗磊。

第三人:马景周,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正华诉被告周宗磊、翟倩、翟瑞、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景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8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