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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执复127号

邯郸市职业技术学院、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邯郸市职业技术学院,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执复127号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邯郸市渚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敏植,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邯郸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邯郸职业学院)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邯郸中院查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邯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82号裁决书,裁决:“(一)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应当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给付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59648元,利息7331975.15元;(二)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应当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0日内给付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雪灾造成的损失263775.5元、机械设备及管理费2324821元;……”因邯郸职业学院未履行裁决书义务,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邯郸职业学院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1、该裁决存在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庭非法对喷淋、消防、地下设备间、吊顶、暂定价工程等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工程项目,依原有对主体施工争议的仲裁条款仲裁。2、该裁决存在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并无雪灾损失,但裁决书却裁决支付雪灾损失263775.5元。3、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首次组成仲裁庭及期间更换仲裁员时均未征求申请人意见。4、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非法剥夺申请人首次庭审中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2)仲裁庭非法主动“依职权”替被申请人采集、编造证据。(3)首席仲裁员更换后未重新进行仲裁程序。(4)选定鉴定机构未征求申请人意见。(5)对合同范围以外部分工程项目本不应委托鉴定,但仲裁庭不仅对该部分工程委托鉴定,又对鉴定结果予以采纳和支持。(6)鉴定所用鉴材的提供程序违法,作为鉴定用的材料未经申请人对资料进行确认、质证和双方协商,均由被申请人提供后即由仲裁庭决定直接交与鉴定机构。5、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者非法的。仲裁庭明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系伪造,仍枉法裁判。6、该裁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请求撤销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82号裁决书。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裁决是否存在无权仲裁的问题。邯郸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邯郸职业学院曾就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地下设备间、喷淋、消防、吊顶及暂定价工程等项目的管辖权问题向邯郸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该裁决对邯郸职业学院所提管辖权异议已作出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存在无权仲裁的事项,故对申请人的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超范围裁决的问题。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已把施工中因雪灾而造成的损失计入工程造价范围内。申请人在仲裁审理阶段未就该项损失属于超范围裁决提出过异议,仲裁庭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项损失进行了庭审质证和交换意见,并对该项损失作出认定和处理。故本案不存在超范围裁决的问题,对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本案仲裁庭是在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由邯郸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员后组成的。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以及重新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均及时通知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围绕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针对鉴定材料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鉴定意见书、争议事实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就有关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也做了最后陈述。在邯郸职业学院提出要求本案全体仲裁员和

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对其回避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均依法进行,故对申请人的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在仲裁审理阶段,对于邯郸职业学院所提出的发包人代表崔运平、监理窦永昌以及连宏亮的身份及签字权问题,对于白植敏、柏平的签字问题,仲裁庭均对此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认定。因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情况,故对其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未发现该裁决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冀0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邯郸职业学院撤销(2013)邯仲裁字第082号裁决的申请。后邯郸职业学院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形成本案。邯郸职业学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要理由如下:1、该裁决存在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庭非法对喷淋、消防、地下设备间、吊顶、暂定价工程等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工程项目,依原有对主体施工争议的仲裁条款仲裁。2、该裁决存在超请求范围的事项且重复计算。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并无雪灾损失,但裁决书却裁决支付雪灾损失263775.5元。3、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首次组成仲裁庭及期间更换仲裁员时均未征求申请人意见。4、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非法剥夺申请人首次庭审中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2)仲裁庭非法主动“依职权”替被申请人采集、编造证据。(3)首席仲裁员更换后未重新进行仲裁程序。(4)选定鉴定机构未征求申请人意见。(5)对合同范围以外部分工程项目本不应委托鉴定,但仲裁庭不仅对该部分工程委托鉴定,又对鉴定结果予以采纳和支持。(6)鉴定所用鉴材的提供程序违法,作为鉴定用的材料未经申请人对资料进行确认、质证和双方协商,均由被申请人提供后即由仲裁庭决定直接交与鉴定机构。5、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者非法的。仲裁庭明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系伪造,仍枉法裁判。6、该裁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综上,请求不予执行(2013)邯仲裁字第082号裁决。邯郸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邯郸职业学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遂裁定驳回邯郸职业学院对(2013)邯仲裁字第082号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邯郸职业学院的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事实与邯郸中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邯郸职业学院向邯郸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邯郸中院已就邯郸职业学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并裁定驳回邯郸职业学院的撤裁申请。审查中已经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司法监督,邯郸职业学院再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邯郸中院驳回邯郸职业学院不予执行申请并无不当。综上,邯郸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经

代理

审判员  王振健

代理

审判员  张美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