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519号罪犯江丽,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江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9日将罪犯江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江丽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江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