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619号原告卢燕。被告方全意。被告程火爱。被告丁科如。被告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富豪花园N栋二单元2层1室。法定代表人方全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燕与被告方全意、程火爱、丁科如、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燕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 晋二○一六年五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