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893号原告王宁,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7号613-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王宁与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