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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665号

李同纪与骆秉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同纪,骆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纪,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骆秉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同纪与被告骆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骆秉生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