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纪,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骆秉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同纪与被告骆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骆秉生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