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86号原告张付利,男,1966年2月1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杨增慧,女,1968年3月2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然然,女,1990年5月5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赛,男,1991年7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利、杨增慧、张然然、张赛诉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利、杨增慧、张然然、张赛以就原有的责任田及履行村集体的义务等相关问题需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利、杨增慧、张然然、张赛撤回对被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乔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海燕
审判员 马晓莉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