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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611号

胡国辉与王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国辉,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611号原告胡国辉,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王辉,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胡国辉与被告王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胡国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辉撤回对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国辉负担。

审判员  李运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