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611号原告胡国辉,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王辉,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胡国辉与被告王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胡国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辉撤回对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国辉负担。
审判员 李运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