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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056号之一

洪正委、刘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正委,刘贱华,胡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正委,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刘贱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传丽,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洪正委与被执行人刘贱华、胡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贱华、胡传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洪正委执行款205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0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