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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44号

孙振秀、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秀,李春霞,孙振洪,邸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孙振秀,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孙振洪,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邸小霞,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孙振秀等申请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04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