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孙振秀,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孙振洪,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邸小霞,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孙振秀等申请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04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