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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双与被执行人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双,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双,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周亮,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双与被执行人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周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丽双借款本金18.5万元,并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元,由被告周亮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