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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7号

步宝华与邱莉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步宝华,邱莉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7号申请执行人步宝华。被执行人邱莉静。申请执行人步宝华与被执行人邱莉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5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楼房款15324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步宝华于5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网络查询,在中国工商银行无棣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等多处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高文元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