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法定代表人钟炳燊被执行人邓艳玲,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亿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1002房。法定代表人麦永钊被执行人麦永钊,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亿展贸易有限公司,麦永钊,邓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亿展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贷款本金764977.03元及罚息,被告麦永钊、邓艳玲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707.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亿展贸易有限公司、麦永钊、邓艳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亿展贸易有限公司、麦永钊、邓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艳玲在顺德区内有房产1处,本院另案已首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房产具体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待该财产变价得款后参与分配;于同期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艳玲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1部,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42877.85元(含执行费1171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尚未扣押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