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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110号

张佳宇申请执行王治华、王纪明、王帅、王保国健康权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张佳宇申请执行王治华、王纪明、王帅、王保国健康权一案,本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佳宇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5529.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治华、王纪明、王帅、王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佳宇支付案件款315529.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48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715元,现铜川的政法系统为申请执行人捐款,将张佳宇的二次手术费已经筹够,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正在冻结中,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 凤 搜索“”